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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社保滯納金收取標準

法律主觀: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 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二的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2011年7月1日後,根據 社會保險法 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青島 社保 補繳有滯納金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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