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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後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

參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的公告》(2016第7號公告)第四十六條。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納稅人轉讓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1)清算後轉讓不動產的納稅人,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進行納稅申報(含零申報)。

(二)清算後的房地產轉讓,應區分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分別計算增值額和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3)以清算時確認的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乘以轉讓面積,扣除清算後確認的房地產轉讓金額。

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成本=本次清算扣除的工程總額÷清算的總銷售面積。

上述公式中的“本次清算扣除的項目總額”不包括納稅人在清算時扣除的與轉讓不動產有關的稅款。

(四)清算後房地產轉讓的相關稅費,在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

(五)清算後轉讓的房地產,以及按上述方式計算增值率不超過20%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率超過20%的,征收土地增值稅。

(6)納稅人清算後轉讓不動產的,買賣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合同簽訂的當天;對於預付款方式,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七)清算後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應與項目清算方法壹致。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項目再轉讓房地產的,按照清算時核定的征收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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