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企業清算,存貨和固定資產作為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企業國有股占37.42%,公司壹直虧損,從未分紅。增值稅是按照視同銷售額繳納的嗎?應稅價值呢?(有評估報告,但報告有效期已過)【答案】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經銷自產、委托加工或者投資者購買的貨物,視同銷售貨物。”這裏對股東或投資者的分配應該理解為清償應付股利。企業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向股東分配包括存貨和固定資產在內的剩余財產,本質上是對股東投資資產的補償,應視為銷售申報繳納增值稅。
應納稅額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下列規定計算:
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實施《條例》第七條所稱明顯低價,或者將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貨物視同銷售而不進行銷售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在計稅價格中加征消費稅。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商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和銷售外購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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