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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稅的規定,納稅人分期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

根據消費稅的規定,納稅人分期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1、3、5、10、15、1個月或者1個季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可以按時間繳納稅款。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銷售時納稅。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征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轉讓使用時征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交付委托方時代收代繳,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委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稅款允許按規定扣除。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在報關時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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