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移送稽查局的標準,屬於立案數額標準。《稅收征管法》對立案數額沒有明確的標準,但罰款2000元以上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因此將2000元以上的罰款移送稽查局立案是合適的。
另外,這種通知不同於責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其實只是告知形式的告知,只是在納稅人實施違法行為之前告知。它沒有法律效力,不能在處罰中引用作為限制。所以個人認為,不需要列舉納稅人應該糾正的錯誤事實,只要糾正妳發現的問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