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依據;
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
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數額較大,壹個納稅年度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記錄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並入當年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接受捐贈數額較大,但納稅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統壹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