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存款入賬。
如果有記錄的話,就不需要每筆交易都做記錄,當天的存款全部可以全額交給銀行。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客人退房時,房間的住宿費由押金轉入收入,不足部分(補充部分)住宿費直接計入收入,超出部分(退還給客人)從其他應付款中支付。條目如下所示:
1.借方:現金或銀行存款(補充部分)
借:其他應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2.借:其他應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貸款:現金或銀行存款(返還給客人)
第二:押金不入賬。
我覺得存款的現金部分,除了支票或者其他轉賬形式,月底可以按需存入銀行,既可以按需調節收入,又可以隨時有現金在手,方便靈活,也有利於做生意。
以上是我家人的看法,僅供參考。我覺得只要不違反會計法,在工作中就要靈活運用,隨時靈活,不要被制度卡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