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文件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率實施時間的通知》(國稅函〔2005〕8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關於做好已取消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下發後,壹些地方稅務機關對調整固定資產殘值率的實施時間意見不壹。為規範政策執行,現明確如下:
自國稅發[2003]70號文下發之日起(註:2003年6月18日),在計算固定資產可抵扣折舊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壹確定為5%。對上述文件下發之日前購置的固定資產,企業自行確定的不高於5%的殘值比例不予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2005年9月14日
因此,如果問題中的納稅人到目前為止沒有調整過原凈殘值率,就不需要再次調整。
如果企業認為固定資產凈殘值率的調整是必要的(合法、公允),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也就是說,調整日之前計提的累計折舊不會調整,但後續期間的分期折舊額需要修改。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面原值-累計折舊賬面價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賬面價值-固定資產賬面原值*新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 12-已計提折舊的月份)
調整後,按照上述公式計算的月折舊計提月折舊,並編制相應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