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 (分類管理)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對人民警察實行分類管理,建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管理制度。
國家建立專門的人民警察職務序列和職級晉升制度。
第六十二條 (職業紀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違紀違法行為:
(三)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另外,如果提問者確實具有知情權,可以到該警員的工作單位,當地組織部門進行了解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