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妳提供的資料,可以回答,如果貴公司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那麽貴公司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2款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因此可以免稅。
另,如果是08年以前的收益,如果存在稅率差,那需要補稅,而新法實施後,也就是08年以後,已經不需要補稅了,這是由稅務總局早已明確的問題。
3.妳所說的轉移利潤什麽的,這已經屬於反避稅領域了,如果妳們兩戶企業都屬於居民企業(簡單理解,就是都是純正的中國企業),那麽壹般稅務機關不會啟動反避稅程序的,因為反避稅程序真的是太麻煩了,再多加壹句,您多慮了。
4.如果妳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故意找茬例外。
5.再回樓上壹句,如果是總分公司需要收回投資收益嗎?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