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遞延納稅正是為了推動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副所長靳東升指出,“遞延納稅”以稅收優惠促進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有助於推動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促進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
遞延納稅政策在降低稅率的同時,也大大降低了稅款現值。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允許投保人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保費,等到將來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實質是國家在政策上給予購買養老保險產品個人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