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實行獨立核算並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會計報表等資料的納稅人,年度經營虧損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年度收入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所得稅虧損的彌補(1)壹般企業彌補壹般企業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收益彌補;下壹年度收入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五年內,無論納稅人是盈利還是虧損,彌補的年限都要連續計算。先彌補損失,按順序連續計算回收期。稅法中的“虧損”不是反映在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而是根據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後的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金額。稅務機關增加的收入部分不得用於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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