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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壹下:小規模納稅人購買已征稅的散裝白酒生產瓶裝酒並銷售後,消費稅應該如何繳納?請提供依據和計算方法。

關於從境外購買應稅消費品銷售收入中扣除已繳納消費稅的規定

扣稅範圍-7項

(1)購買完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包征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外包征稅的護膚、護發產品生產的護膚、護發產品;

(四)購買的貴重珠寶和用征稅珠寶玉石生產的珠寶;

(五)購買已征稅的鞭炮、煙花;

(六)外購征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7)外購征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註意問題:

11稅目中,扣稅範圍不包括汽油、柴油、汽車和酒類產品。

因此,外購部分的消費稅不能從外購征稅白酒生產的白酒中扣除。

根據外購白酒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或者外購白酒裝瓶銷售,外購白酒生產的白酒用酒曲、香精調味、調味。白酒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按照糧食白酒稅率征稅。

用購進的不同品種白酒勾兌而成的白酒,按照糧食白酒稅率征稅。

用糧食、薯類、麩皮等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按照糧食白酒稅率征稅。

馬鈴薯與糧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按照馬鈴薯白酒的稅率征稅。

糧食白酒的具體數量為25%,每斤0.5元。

馬鈴薯白酒具體數量為15%以每斤0.5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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