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資薪金所得計算辦法
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的通知
國稅發[2005]第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工資、薪金所得扣除標準將從2006年的每月1,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經研究,對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規定如下:
1.65438+2005年2月31日之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65438+2006年10月1日之後稅款是否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每月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