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由於各原因未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金額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關於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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