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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對市稅務局的納稅決定不服,應該如何提起行政復議?

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十七條規定:“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上壹級地方稅務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規定:“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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