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上是可以加蓋財務專用章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壹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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