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做好工會經費代收工作的通知》(長地稅發[2005]82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代征比例:1.對已成立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主管地稅部門代征工會經費的比例為:① 市屬直屬單位、市屬系統類、縣(區)屬其他類的單位代征工資總額2%的40%的工會經費;② 市屬、縣(區)屬A類產業的單位代征工資總額2%的5%的工會經費;③ 市屬、縣(區)屬B類產業的單位代征工資總額2%的10%的工會經費。2.對所有未成立工會組織的單位,主管地稅部門按工資總額2%的100%比例代征工會籌備金。說明: A類企業為:即國防軍工、郵電通訊等(郵政、電信、移動、無線局、長線局等);B類企業為:即金融保險、電力、地質等產業。根據《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認真做好省直企事業單位工會經費代收工作的通知》(長地稅發[2006]35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代征比例:(1)對已成立工會組織的省直企、事業單位,主管地稅部門代征工會經費的比例為工資總額2%的40%的工會經費。(2)對所有未成立工會組織的省直企、事業單位,主管地稅部門按工資總額2%的100%比例代征工會籌備金。編輯:系統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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