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845號
1999-12-0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
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湖南、重慶、廣東省財政廳(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三峽庫區移民工作,根據“三峽庫區農村移民現場會”精神,現就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有關農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壹、關於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問題
三峽庫區農村移民開墾荒地取得的農業收入和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塗、水面生產農業特產取得的農業收入,從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三至五年。對三峽工程庫區農村移民取得的非農墾農業和農業特產品收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壹定期限內給予稅收減免,但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二,關於耕地占用稅問題
根據國務院1993發布的《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三峽工程建設在壩區和淹沒區減按40%的應納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耕地占用稅政策,三峽庫區移民建房免征耕地占用稅。
第三,關於契稅問題
根據契稅政策,對三峽庫區移民購房,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減免應繳納的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
19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