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管稅務機關核定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壹期納稅的營業稅納稅人,其應繳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壹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營業稅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補應退稅款。
(三)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後,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003號咨詢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