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責令停產停業;
(3)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4)行政扣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四十九條 公職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和情節,依照本法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情節,經立案調查核實後,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監察機關根據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政務處分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政務處分決定產生影響的,監察機關應當根據改變後的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