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行使納稅評估權,包括(壹)納稅人未設置賬簿,(二)納稅人未在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行使納稅評估權,包括(壹)納稅人未設置賬簿,(二)納稅人未在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稅務機關可以行使納稅評估權的範圍包括(A、B、D)。

稅收估算權是指在特定情況下納稅人的稅基難以準確核定時,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壹定的方法估算稅基或者直接估算稅額的權利。

我國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三方面的估稅權:

壹是納稅人未設置賬簿,或者賬目混亂、相關資料不全,導致查賬困難;

二是納稅人有納稅義務,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三,在納稅人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中,納稅人通過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遇有上述三種情況,稅務機關可以行使納稅評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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