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析摘要:本案是國際貨物買賣雙方因貨物所有權保證而產生的索賠糾紛。根據事實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我們(賣方)有免除貨物所有權擔保的義務,法國商人(買方)主張我們索賠的證據不足,所以我們(賣方)對法國商人主張的賠償不承擔責任,這是爭議的焦點,本案中我們對買方的索賠不承擔責任。2.理由: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①第三人的權利是根據合同中貨物預期銷售或使用的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取得的。本案中,出賣人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權利的存在,應當承擔責任。②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取得第三方的權利,由賣方承擔責任。③該公約還規定:“當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的知識產權主張和要求,並且在賣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貨物銷售到目的地以外的國家時,免除賣方的所有權保證義務。”結合本案,我們(賣方)按照合同約定向法國商人交付了貨物,但我們並不知道法國商人將貨物銷售到了目的地以外的美國和歐洲國家。此外,根據法國法律,法國商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的知識產權要求。為此,我們不承擔法國商人索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