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納稅申報期後,該酒店仍未申報納稅,經責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地稅局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40條的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對該酒店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壹是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及滯納金;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3)地稅局按照《稅收征管法》的第63條規定,對該納稅人處以不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答:(1)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的稅款,稅務機關查實後應立即退還。
(2)退還的利息按照退還稅款當日銀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3)退還渠道:壹是直接退還稅款和利息;二是如果納稅人有欠稅,稅務機關可以以應退稅款和利息抵頂欠稅,剩余部分退還納稅人。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