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強制執行分為間接強制執行和直接強制執行兩種。間接強制執行,即加收滯納金。這壹強制執行的主要目的在於促使納稅主體盡早履行納稅義務。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而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壹種措施。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萬分之五。加收稅款滯納金的具體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直接強制執行,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