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妳單位作為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妳的前任是直接責任人,妳上任前發生的事情妳不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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