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非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如果委托別人代開,妳進了賬戶,那麽就給妳每天偷逃稅款金額0.5-3倍的滯納金。根據新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201條進行了修改,在第壹款規定“納稅人采用欺騙、隱瞞的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逃避,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並在第四款規定“有第壹款行為的,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繳納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看看這個。公司挪用,代開,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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