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銷售;2、整體轉讓未完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3、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匯算清繳土地增值稅: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實用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的實用建築面積已出租或已入住,雖未超過85%;2.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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