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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稅法有規定費用報銷不能跨年度嗎?

在我國,納稅實行納稅人自願申報制度。納稅人自己發現以前年度“應納稅額”計算錯誤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已繳納的超過應納稅額的稅款;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企業發生的預提和未計費用,可以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計入相關年度損益,多繳稅款可以按照相關年度所得稅稅率予以退還。

稅法要求期間間費用調整以前年度損益,以此方式返還多交的所得稅。

本質上是規定跨期費用不能在當期報告。

還有文件。財稅字[1996]第079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規定,未扣除的項目,應當在企業納稅年度內預提,包括各種預提費用、預提折舊等。,不得轉入下壹年度進行補充扣除。

以後年度不允許結轉補充扣除,但可以調整以前年度損益,退還多交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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