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直接支付方式銷售貨物的,無論貨物是否交付,都是收到銷售金額或取得主張銷售金額的證據,並將提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賒銷和分期付款銷售商品是合同約定的付款日;
4.提前賣貨,就是貨發出的那壹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取銷售額或取得銷售額證明;
7.納稅義務人在貨物移交之日即被視為已經售出貨物。
開具發票的期限和所得稅的規定與此類似。
超市沒有特別的規定,因為是通過POS機銷售。POS機記錄每壹筆銷售,自動生成銷售報表,稅務局可以據此查賬,根本不會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