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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返利和銷售返利的納稅要求或規定是什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商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1。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部分收入,應按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壹)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沒有必然聯系的收入,以及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提供壹定服務的收入,如進場費、廣告宣傳費、上架費、展覽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定額退稅,也不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營業稅按照營業稅適用的稅目和稅率征收。

(2)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按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類返還收入,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征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各種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進項稅的計算公式應調整為:

當期應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外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外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請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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