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沒有必然聯系的收入,以及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提供壹定服務的收入,如進場費、廣告宣傳費、上架費、展覽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定額退稅,也不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營業稅按照營業稅適用的稅目和稅率征收。
(2)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按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類返還收入,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征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各種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進項稅的計算公式應調整為:
當期應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外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外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請按照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