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證是有稅務機關或代征機關在收取稅金的時候,給納稅人開具的納稅證明,開具後完稅證具有法律效力。完稅憑證,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依照稅法規定給納稅人開具的專用憑證。完稅憑證既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合法證明,也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會計和統計核算監督的原始憑證,還是國家金庫收納國家預算收入的憑證。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的過程中向納稅人依法開具完稅憑證,對於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都有重要意義。《稅收征管法》第34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完稅憑證的種類有: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1、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它是消費者的購物憑證,是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商事憑證,也是財政、稅收、審計等部門進行財務稅收檢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分為: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
3、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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