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等法律法規,黨委、人大、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部門,CPPCC、司法機關、軍隊單位、民主黨派、企事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宗教組織及其他組織需要刻制法定名稱印章、財務印章、合同印章、報關印章、發票等業務印章、內部機構印章等印章的,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違反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印章的有關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印刷、鑄造、刻制行業暫行管理規則》關於刻制公章和單位負責人印章的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進行嚴重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不同情節和損失程序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