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關知識: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規定:
第十九條
定期戶連續壹個納稅期的業務量和收入超過或者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的,應當報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式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條
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固定業戶上壹定額執行期的業務量和收入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的業務量和收入超過定額壹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和結清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其業務量和收入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第二十壹條
定期戶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歇業報告;提前復業的,應當在復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交復業報告;需要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限屆滿前向稅務機關提交延長停業時間的書面報告。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向主管稅務局申請定額調整。請聯系您的主管稅務局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