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壹條第二款,在中國新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第壹條第三款規定,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過渡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通知》(國[2010]157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 居民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15%的稅率,也可以選擇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的減半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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