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應稅工資超過2000元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執行標準:1,500元以內稅率不超過5%;2、稅率超過500元-2000元,10%,速算扣除25;3、超過2000元-5000元的,稅率為15%,速算扣除125;4、超過5000元-20000元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375;5、超過20000元-40000元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1375;6、超過40000元-60000元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3375;7、60000元-80000元以上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6375;8、80000元以上-100000元,稅率為40%,速算扣除10375;9、100000元以上,稅率為45%,速算扣除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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