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1999年兩部門聯合下發了〈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9]4號),標誌著我國註冊稅務師考試制度的正式建立。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同負責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成績為滾動管理,即考5個科目的人員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為合格;只考2個科目的(指符合免試條件只考《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的)須當年通過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