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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做202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現2019年第四季度的增值稅收入多計了2020年1月份開票 請問該如何處理?

妳需要確定該筆業務在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時間方面到底是2020年1月還是2019年4季度。

在2020年1月開票不壹定收入就確定在該月。

比如,2019年12月發出商品,2020年1月開具發票,雖然是2020年1月開具發票,但如果是在2019年12月就滿足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則該筆收入應當確認為2019年度收入。

當然,如果確實是2020年1月發生業務,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也是2020年1月,只是屬於納稅申報錯誤,則該筆申報錯誤不應該記入2019年的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同時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更正原增值稅等相關申報表。

提醒:註意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時間方面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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