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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紡織行業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

1.1985年3月,規定從65438年6月+0985年4月開始執行出口產品退稅政策;

2.1995年7月,國家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3%下調至10%;

3.1996 65438+2月,國家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0%下調至6%;

4.1.998 1月,國家再次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上調至1%;

5.1999 65438+10月,國家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1%上調至13%;

6.1999年7月,國家將紡織品出口退稅率由13%上調至15%;將服裝退稅率從17%上調;

7.2001 7月1日起,國家將棉紗、棉布、棉制品出口退稅率由15%上調至17%;

8.從2004年6月5438+10月1起,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5%、17%下調至13%。同時,出口退稅改為中央和地方共享,即超額基數的退稅由中央和地方按照75: 25的比例共享。

9.2006年9月5日,紡織品出口退稅率由13%下調至11%;

10.從2007年7月1日起,服裝出口退稅由13%降為11%。

11.0 2008年7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部分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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