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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國函全文第20026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退還契稅的批復》(國稅發[2002]62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妳局《關於辦理拍賣行退房手續後可否退還契稅的請示》(新財農稅〔2002〕10號)收悉。答復如下:

根據現行契稅政策,購房者應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繳納契稅。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因各種原因不能成交的,購房人已按規定繳納契稅的,在辦理拍賣行退房手續後,退還已繳納的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

2002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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