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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幾個國際貿易案例分析問題

1,賣方將交付9500m/t,由於合同價格不變,無特殊規定,賣方可將剩余貨物以更高價格出售給其他客人。站在買方的立場,應該規定“買方選擇權”,即貨物的增減由買方決定。

2.這兩項損失保險公司都會賠付,也就是賠償10100美元。8000美元的損失是事故造成的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的賠償範圍;2100的損失是“發生意外事故時自然災害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也在平安險的賠償範圍內。

3.這不是壹份CIF合同。在CIF合同下,賣方履行象征交貨的義務。即使交貨義務已經履行,賣方也沒有義務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這個合同要求賣方保證不晚於12到達目的港,而且不是CIF合同。

4.是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5條規定,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銀行這樣做是合理的。根據UCP600第4條,銀行對信用證項下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基於其與受益人的關系而提出的任何請求或抗辯的影響。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這是買賣雙方的事,不是銀行的事。

6.A公司講道理。因為B公司在報盤中更改了裝運時間,從收到信用證後兩個月改為立即裝運,原報盤有效期終止。甲公司不接受乙公司的條件(立即發貨),雙方合同關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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