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後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
依上面所述,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稅務機關應進行核實後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意思就是得調查確定後再發,那也就是說暫時不得發稅務登記證件,不是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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