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件每年驗審壹次,3年更換壹次。驗證時審查並核對稅務登記證件和稅務登記表的內容與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壹致。
2.納稅人提供如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DJ029-DJ038);
(2)《國稅稅務登記表》(DJ001-DJ006);
(3)工商行政部門發放的證照副本及工商登記表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復印件;
(5)年檢報告書復印件(特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6)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7)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證件。
直屬征收分局受理時,發放《稅務登記驗(換)證登記表》(DJ018)給納稅人,換證的,同時發放《國稅稅務登記表》(DJ001-DJ006)。涉及稅務登記內容和稅種變更的,需要納稅人填寫《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DJ008)和《納稅人稅種登記表》。直屬征收分局收回納稅人填寫的有關表格,審閱納稅人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是否齊全、是否與原件相符,核對稅務登記證件和稅務登記表的內容與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壹致。符合條件的,制發《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WS003)給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