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要使用名稱的,須先到工商部門進行名稱查重,壹戶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壹個名稱;
2.申請人提交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書;
3.場地核查;
4.發放營業執照;
5.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6.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7.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8.營業執照遺失的,個體工商戶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9.取得營業執照30個工作日內,須向經營所在地稅務登記機關申領稅務登記證。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單個自然人申請個體經營,應當是16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