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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政府補貼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來源:中國稅務報日期:2012-12-20問:形成無形資產的政府補助的年度攤銷額是否與遞延收入同時調整,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以不形成可抵扣的遞延所得稅差額?答:企業在取得政府補助時,如果補助屬於非稅收入且確有下列情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號)執行企業分期轉讓的營業外收入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每期應納稅額減少。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為零,其賬面價值大於計稅基礎,將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果補貼是應稅收入。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時,應計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補貼形成的無形資產對應的攤銷費用,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以後遞延收入分期轉出的營業外收入金額,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應該減稅。壹般來說,取得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賬面價值壹致。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符合稅法,攤銷核算與稅法沒有區別。企業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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