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的地址變更有兩種情況 壹種是經營地址和稅務登記機關都改變了的, 另壹種是只改變了經營地址 1、經營地址和稅務登記機關都改變的: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註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粵地稅辦發〔2007〕36號)第4條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 因此,涉及變更經營地址而需要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帶上新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以及復印件,負責人的身份證以及復印件,如果是代辦的則需要代辦人的身份證以及復印件,負責人委托代辦人的授權委托書,公章,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等東西,向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然後持稅務機關開出的遷移證明(或註銷通知書)到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開業登記, 2、只改變了經營地址 帶上新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以及復印件,負責人的身份證以及復印件,如果是代辦的則需要代辦人的身份證以及復印件,負責人委托代辦人的授權委托書,公章,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等東西,去地稅局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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