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斷超範圍經營能否開票,關鍵在於經營是否真實,票貨是否壹致,與實際交易是否壹致。
國家稅務總局從未明確規定超經營範圍發生的業務不允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實際經營不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的業務,但業務真實、票貨相符的,企業可以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要求,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壹般情況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必須與公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載明的經營範圍壹致。壹般來說,經營範圍>關於開具發票的內容,如果是不經常發生的、金額較小的個體業務,可以開具,但如果該業務占公司業務的比重較大,與營業執照登記的範圍有較大差異(如占營業收入的50%以上),就要及時變更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上的經營範圍。
註:詳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