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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稅務局幫別人代開材料發票違法嗎

法律分析:隨著經濟的不斷復蘇、活躍,增值稅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需求量越來越大。不具備自開票條件的自然人需要到稅務機關或者受托代征的郵政部門等渠道申請代開發票,雖然經過前期積極優化服務手段,方便納稅人代開,但是由於政策限制、受托方代開代征金額限制等因素的影響,自然人代開發票往往還需要往返於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進行辦理。

鑒於此,電子稅務局本著優化流程、風險控制的原則,開發部署了自然人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功能,並同步在移動端上線該功能。今後,納稅人就可以在電子稅務局或者手機移動端填寫代開申請並完成繳款,通過郵政寄遞、上門領取(辦稅服務廳窗口前臺領取或自助機領取均可)的方式取得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了。目前電子稅務局和手機移動端可以代開的業務類別主要有貨物銷售、貨物運輸、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等類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金額限制在連續六個月不超過五百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壹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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