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填報《社會保險人員補繳申報表》,壹式兩份並加蓋公章;
2、補繳期間的職工勞動合同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補繳期間的職工原始工資表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補繳期間含工資發放情況的原始會計憑證(裝訂成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