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壹)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法律依據: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壹)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